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南京市常德商会。英文译名为 “Changde Merchants Association in Nanjing”
第二条 本会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来自常德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南京市注册(或登记)设立的企业自愿组成的,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交流、拓展、服务。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团结广大会员,以经济发展为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社会道德风尚,为常德籍来宁经商、办厂、投资创业的人士在经济投资咨询、经济信息交流等方面提供服务,积极营造和谐的投资环境,同时大力开展经贸交流与合作,做好招商引资,为南京和常德的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原籍地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新华西路38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组织交流、促进发展、政企协调、培训联谊、编印会刊、提供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促进会员交流、服务会员需求、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加强两地经济交流,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发展。
(一)协调商会在宁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收集市场信息,编辑信息刊物,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促进企业发展和常德、南京两地经济交流,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履行商会社会责任,发挥商会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七)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由常德籍在宁企业(或单位)组成。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南京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书;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一)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二)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30 %,且为单数。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提出副会长、会长候选人人选;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九)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十一)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较高公信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置专职秘书长,秘书长由副会长中的一人兼任。秘书长人选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人选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 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员单位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六)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七)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八)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活动;
(二)本会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三)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一)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二)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三)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南京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自行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本章程经 2023年4月20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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